事关邯郸主城区物业费标准!解读来了!
关于维持现行主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邯发改收费〔2025〕97号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冀南新区经济发展局、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局、住房和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同意,我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和电梯运行费仍按照(邯发改规〔2023〕6号)规定执行,即其基准价分别为:一级0.40元/月/平方米、二级0.60元/月/平方米、三级0.90元/月/平方米、四级1.20元/月/平方米、五级1.6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邯郸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邯房字〔2023〕38号)。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业主依法同意,协商约定本住宅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一级基准价的80%。各住宅区在执行本等级基准价标准时,实际收费标准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依照基准价上浮10%,上浮时须经住建部门确认服务标准达到浮动要求后才可上浮,下浮不限。(达不到一级收费标准的除外)。
(二)电梯运行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为:12层以上0.30元/月/平方米,12层(含12层)以下0.3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是按月或季度收取,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收费时限,由双方约定。
二、相关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要与为新建小区提供服务的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标准不得随意突破基准价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资料及中标备案手续一式三份,报所在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后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应按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此前凡我市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6日
关于维持主城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策的解读
为帮助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把握《关于维持现行主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邯发改收费〔2025〕97号)的核心内容,市发展改革委现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为何维持现行标准”及“具体标准如何”等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与过程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关系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事项。2023年,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履行成本调查、座谈研讨、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后,制定了主城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以《邯发改规〔2023〕6号》文件印发,暂定有效期为两年。
该标准施行以来,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综合评估当前经济运行情况、物业服务成本变化及市场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决定维持主城区现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变,有效期延续三年。
二、政策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河北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项目,住房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授权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此次政策的主要目的
维持当前收费标准,旨在:
一是稳定市场预期。为新房购买者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明确的收费政策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保障业主权益。通过政府指导价,防止新房交付阶段物业服务收费无序上涨,切实保护业主的切身利益。
三是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建立“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来赢得市场。
四、核心收费标准解读
(一)物业服务费基准价与浮动机制
主城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各等级基准价维持不变,具体如下:

关于达不到一级标准的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邯郸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邯房字〔2023〕38号)。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业主依法同意,协商约定本住宅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一级基准价的80%。
关于价格浮动:各住宅区在执行本等级基准价标准时,实际收费标准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依照基准价上浮10%,上浮时须经住建部门确认服务标准达到浮动要求后才可上浮,下浮不限。(达不到一级收费标准的除外)。
(二)电梯运行费标准
电梯运行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为:12层以上0.30元/月/平方米,12层(含12层)以下0.35元/月/平方米。
(三)收费与公示要求
收费周期: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是按月或季度收取,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收费时限,由双方约定。
合同备案:新建住宅区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要与为新建小区提供服务的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标准不得随意突破基准价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资料及中标备案手续一式三份,报所在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后执行。
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五、执行时间与适用范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我市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