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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1-08-13 14:34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冀政办字〔2021〕9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居住社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须的公共服务设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出系列安排部署,各地多措并举认真落实,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取得初步成效。但仍存在设施布局不合理、既有功能不完善,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问题。当前,我省城市建设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加快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服务设施体系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和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联审联验、移交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既有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配套,实现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管理有序,为群众提供宜居舒适、安全便捷的居住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顶层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立足城市居住社区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明确配建标准内容,列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清单,优化设施资源布局,推动基本公共设施标准化供给。
 
  坚持规划引领,确保应建尽建。以规划引领建设,合理统筹设施配置和布局,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作为开发建设要求,明确设施规模、产权、移交等内容,确保应建尽建、应交尽交。
 
  坚持聚焦基层,注重补齐短板。按照轻重缓急,立足发展急需,查找短板弱项,落实“缺什么、补什么”要求,推进居住社区与周边区域统筹建设、联动改造,补齐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短板。
 
  坚持健全机制,注重模式创新。在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投入、联审联验、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建立健全推进机制,确保应用尽用、应管尽管。
 
  (三)工作目标。2021年,各市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建设、审批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程序和要求,全面开展设施配建普查,制定“十四五”期间年度配建改造计划,建立健全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的联审机制、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的联验机制,确保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和同步运行使用。
 
  到2023年,健全完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而不建、建而不交、交而不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问题。
 
  到2025年,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完善,新建城市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实现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置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提升。
 
  二、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四)确定配套规划建设内容。根据城市居民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结合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因素,将居住社区划分为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城市居住社区应当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消防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置清单见附件2)。社区便民市场、便利店(生鲜菜店)、综合超市、健身房、药店、家政服务和银行、电信、邮政营业网点等经营性公共设施也要配套规划和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商务厅等)
 
  (五)严格配套规划建设标准。新建城市居住社区要统筹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和建设要求,科学确定与社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建设标准见附件3、4、5)。既有居住社区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改造。各级配套设施建设要做到配建设施内容与标准相统一,同时按照国家、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规范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各地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人口年龄结构和居民需求,可适度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残联等)
 
  (六)落实配套规划建设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新建城市居住社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建设,也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补短板,由各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按照居住社区规模分类和建设标准,统筹划定和调整居住社区范围,确定居住社区补短板的实施单元,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商务、体育、公安等部门,全面开展配建设施普查,评估各类设施短板。项目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建设单位,结合城市体检、城市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补短板行动计划,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配置到位。(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三、加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管控
 
  (七)统筹规划布局公共设施。各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要统筹不同层面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建设空间。落实行业发展要求,制定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养老、便民市场(菜市场)等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和时序。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做好与各类设施专项规划衔接,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集中布局。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四级服务范围,细化明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详细规划中确定用地范围,附设的公共设施要予以标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八)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各地在出具居住社区项目规划条件时,要依据详细规划对配套建设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发布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要将规划条件和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出让用地中需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土地出让后,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行业管理部门或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明确建设主体、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严格监督落实,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责任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四、强化工程项目规划实施监管
 
  (九)严格规划方案审定。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城市居住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名称、位置和规模。各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就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内容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民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上述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十)强化建设过程监管。各地要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作为城市居住社区开发建设的重点监管内容。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规划和协议约定建设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或不按约定的建设时序进行建设。各级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配套公共设施项目内容、规模和位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公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设计方案。(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
 
  五、规范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和使用管理
 
  (十一)严格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各地要规范完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或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验收工作规则,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牵头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民政、卫生健康等行业管理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设施,可实行分期验收,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十二)规范设施项目移交程序。各地要制定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规范移交程序,明确移交范围、移交方式、接收单位和相关责任。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用房除外)以及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和转运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给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通信设施,无偿提供给通信企业使用,由通信企业负责维护;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监督下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接收单位要在收到建设单位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纳入移交接收范围的其他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十三)加强项目设施使用管理。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移交后超过质量保修期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接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房屋质量安全、设施维护。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六、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做好对各地的指导督促。
 
  (十五)健全制度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细化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引导街道、居委会积极参与,规范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行为。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联审联验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流程、办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强化部门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严格督导考核。省有关部门要对各市、雄安新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工作定期进行调研检查。各设区的市政府每年底要对所辖县(市、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在全市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检,形成自检报告。各地要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增进社会公众对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的了解和支持,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
 
附件:1.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规模分级分类标准
  2.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置清单
  3.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4.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5.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十分钟生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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