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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这场悲剧负责

时间:2016-03-09 08:38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_  点击:

  □记者杨淑芳
 
  近日,有网友发微博爆料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水榭花都小区的一位女业主被困在停用的电梯内一个多月,直至3月1日电梯维修时才被发现,当时女业主已死亡多日。据该小区居民介绍,小区的电梯经常出故障,出事的电梯年前坏了,物业就停用了这个电梯,其间业主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要求修电梯,甚至去围堵物业办公室。但是物业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直到3月1日维修时发现一具女尸。
 
  据小区一业主说,该女子有四十多岁,听说“精神有问题”。
 
  小区的物业经理说,年前电梯出了故障要大修,一时半会儿修不好。1月30日,他们请来电梯的维保单位停用电梯,停用的时候通过拍打、呼叫和开门检查等方式,确定里面没有人后才把电梯降到一层。物业经理表示,死者一直独居,有经常晕厥的病史。“她是什么时候死亡的和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死亡,我们物业目前也不清楚这些问题,只能等待警方、电梯维保和质保部门的调查。”他说。
 
  大活人被困在电梯里30多天,死亡惨状令人不寒而栗。悲剧已经发生,都有哪些人要为之负责呢?
 
  草率了事物业和电梯维保难辞其咎
 
  电梯修不好要长时间停用,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竟然没发现里面还有人。当初草率了事,如今出了大事,两个单位能逃避责任吗?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小标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自己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未遵循相应的检修制度详细检查电梯,未能发现电梯内仍有被困人员等异常情况,直接将电梯停用。事发后,物业公司也未能及时维修电梯,未尽到谨慎管理和服务义务,具有明显过错。至于物业公司和
 
  电梯维保单位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要看女业主的具体死因、身体和精神状况、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认定。
 
  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帆则认为,维保人员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可能有人仍在电梯里,或者已经预见到,但以为采取了怕打、呼叫等措施就可以完全排除这种可能,结果造成他人死亡。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论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应由具体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则会被主管部门予以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死亡监护人也应担责
 
  本案中,有小区业主反映死者精神有问题,那么,对于她的死亡,监护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
 
  杨帆说,如果死亡的女业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死者失踪月余,其家人竟不闻不问,根本未尽到监护人的监管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
 
  吕小标认为,如果该女子确实有精神病,其监护人监护不力,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本案中,由业主反映死者生前“看起来和生活能自理的正常人没什么区别”,如果其说法属实,且事后死因鉴定说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是被困饿死,那么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就比较小,而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应该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最后,两位律师提醒大家,平时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学习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和求救、逃生方法。遇到类似突发事件,一定要沉着冷静,切勿惊慌失措,采取不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在乘坐电梯时,要留意电梯情况,如有异常,则尽量不要乘坐,并及时拨打电梯维保公司的电话或者告知物业公司及时维修。如果因电梯故障等原因受到损害,要及时保留证据,如留存相关的视频、监控等。然后可通过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通过法院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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