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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不缴纳物业费列入个人征信

时间:2015-07-09 09:24  来源:中国日报网  作者:_  点击:


  这两天,《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南京人大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影响个人征信”引起较大的争议。

  意见稿第56条规定: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反对意见认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大都事出有因,物业费目前仍然是最有效和最直接制约物业的“工具”,不缴纳物业费影响个人征信是对业主的不公。

  这种意见只看到了事情的一面。近年来,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或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严重,仅南京,能收到百分之七八十物业费的住宅小区就是模范了,为此也引起不少冲突,打了不少官司。现在,征求意见稿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一是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是一种失信违约,这没有任何借口,对物业服务的不满可以通过包括法律和业主委员会在内的其他路径表达和约束,而不应用不交物业费来“绑架”。二是,现在民居的格局,物业费早已不是一家一户的事了,如共用绿地、保洁、保安和照明等,少数人不缴纳物业费与所有住户都有关了,实际上,是在影响大家的利益,抹大家的油。三是,这样做有一定效果。如上海和合肥等地针对半年及以上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每三个月催缴一次,连续两次后无效,将欠费信息上报给物业行业协会,取证确认,最终报送市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无锡市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拒交物业服务费用,记录如个人征信档案。一些人就不敢不交了。

  我国住宅物业管理只有不到20年的历史,是由传统房管发展为专业化、企业化和一体化的招投标现代物业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出现一些矛盾,需要磨合,这很正常。我国住宅区物业管理仍很青涩,无论是法规的建立,还是管理水平,都有待逐步健全和提高,此时就更需要业主和物业彼此之间的宽容、理解和合作。即使从利益角度看,小区既是业主的幸福家园,也是物业公司的稳固“饭碗”,双方是应该能相依相敬和互惠互存的。按时缴纳物业费是一个前提,对大家都好。

  顾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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