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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放电动车,罚款!谁来罚?怎么罚?

时间:2021-06-30 10:54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大家经常看见
 
  在门厅、走道、楼梯间给电动车充电
 
  引发火灾的新闻
 
  电动车被称为“蹲在楼道里的杀手”!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点击查看全文),《规定》内容涵盖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新增七项消防行政处罚。其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将受到罚款处罚引发广泛热议。
 
  《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所指的高层民用建筑范围包括:
 
  (一)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按《规定》,低于这两个高度的建筑不应被称为高层民用建筑,不在此次《规定》范围。
 
  哪些情形要受到处罚?
 
  (1)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
 
  (2)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谁来处罚,怎么处罚?
 
  (1)由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处罚;
 
  (2)责令改正
 
  (3)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如何理解“拒不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行为,以下几点可供大家借鉴参考:
 
  1、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发现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要求立即改正,此时如果不予以停止充电、将电动自行车搬离现场,即可视为“拒不改正”;
 
  2、派出所、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已经发布告示,并现场要求停止违规充电、停放,单位或个人不予以配合,派出所、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情况,即可视为“拒不改正”;
 
  3、消防救援机构前次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情形,下次检查时在同一位置、同一单位或个人仍存在违规停放、充电情形,即可视为“拒不改正”。
 
  高层住宅建筑由谁监管?
 
  《规定》第十一条表示,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消防法》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更多网友普遍关注电动车存放和充电问题,有观点称,此规章并未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可在高层建筑(住宅、公共建筑)室(户)内停放、充电。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在非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是不应该给予处罚的。
 
  《规定》除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外,同时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回应高层建筑事故教训并加强管理手段、强化利用社会化手段和技防物防措施、明确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等多项亮点内容。
 
  在此,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事故无大小、警钟需长鸣,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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