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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05-16 15:05  来源:应急管理部  作者:管理员  点击:

  近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安委会、减灾委、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行业企业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水平。

  《通知》明确,应急管理部规划和建设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将各自掌握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风险和隐患信息以及灾害事故信息逐步接入,协同做好灾害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

  《通知》规定,各类应急基础信息的获取途径。对风险和隐患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建立风险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全部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对事故灾害信息,要在严格执行信息报送有关规定的同时,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同步报送。

  《通知》要求,深化应急基础信息的分析和应用,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析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信息变化情况,深化巨灾和复合型灾难研究,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建立新型监管机制。

  《通知》要求,对应急基础信息的发布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与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渠道的协调对接,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基础信息,严禁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防止出现监测空白和信息孤岛,要确保网络运行与信息数据安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责任制,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企业分别掌握的应急基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有助于实现重大风险和隐患在线监测、超前预警预报和灾害事故高效处置,将显著提升应急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部署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制发《九类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整治要求》,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对照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改,行业系统组织排查,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执法检查。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现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评自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对照九类突出风险,自主评估研判本场所可能存在的火灾风险。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明确责任人员,逐项整改到位,并将隐患整改情况登记造册。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标准,及时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火灾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设施维护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相关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破坏原有防火分隔;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设置人员居住场所;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

  五、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公众在人员密集场所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96119”举报电话或者其他有效途径,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农家乐(民宿)、老旧高层住宅等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场所,参照本通告执行。

  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执法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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