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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331个小区建立维修资金 房屋"过保"后才动用

时间:2015-12-28 09:00  来源:大河网  作者:_  点击:

  虽然只是326.03元,可对家住朝阳新村3幢的胡金萍来说,来得“意外”。
 
  前几日,朝阳新村危改项目的第一笔房屋征收补偿款开始陆续发放。胡金萍在领款时,发现额外还能领几百元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为房屋被拆前的最后一位业主,“跟房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部分的余额自然就为她所领取。
 
  对很多市民来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和具体账户情况尚不清晰。如今,业主只需登录宁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http://www.nbwxzj.com),输入房屋地址即可查询最新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及本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总金额。
 
  不过,这范围仅涉及老三区及高新区内的三类房屋。即,2011年4月1日后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房屋项目、2011年4月1日后竣工的安置房、公租房及1998年以前交付并已建账到户的房改房小区。
 
  房屋“过保”后才能动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指在房屋过保修期后才能使用,且只能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资金,即电梯、屋顶、下水道等共用部位及消防设施、监控备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目前,市物管中心作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高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四区内的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及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属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截止2015年10月,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四区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到户小区331个,涉及房屋套数约16.7万套,归集资金13.81亿元。
 
  财政补贴比例为50%
 
  2011年4月,《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并提及老三区与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则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
 
  50%的财政补贴,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来说,在全国尚属独家。
 
  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高新区及江北区的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业主可选择日常维修从中划拨
 
  一般而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都要等到8年以后,可每个房屋建筑部位物业保修期不一样,这就意味着那些未“足龄”的房屋,遇到水管坏了等小修时,就无法动用这笔钱。这也是为什么业主在购买新房后,除了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每年还会被要求缴纳一笔日常维修费的原因。
 
  不过自2014年5月起,只要物业维修资金交付满一年,小区日常维修就能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划拨。
 
  按照《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已建账到户且余额充足的小区,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向属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中修以下维修资金,该笔资金是根据小区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5-2元标准(与日常维修费标准一致)进行一年一划拨,作为小区房屋日常维修统筹资金使用,等同于日常维修费。
 
  若选此方式划拨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得再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费,待账户中的钱用光后,业主再交存。
 
  房屋拆迁时可退回
 
  本文开头提及的胡金萍的例子,说明房屋拆迁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可退的。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因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凭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票据或有关证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支取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因此,房屋拆迁时,房改房业主可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到属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个人部分金额;新建商品房业主凭身份证原件、拆迁协议原件、“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到市物管中心提取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宁波晚报 记者 张颖 通讯员 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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