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行业动态 > 行业动态

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将执行新政

时间:2015-12-05 09:12  来源:天山网  作者:_  点击:

  新疆日报讯 (记者赵军报道)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发改委下发《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乌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即1小时以内不许收费;占道停车每月最多收费64元;收费情况必须一年公示两次。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政府指导价收费,即按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四级到一级,多层住宅分别为0.3元、0.4元、0.5元、0.6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分别为0.8元、1.1元、1.5元、2元/月·平方米,以上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通知》还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即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1元/月·平方米。以上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居民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政府指导价格收费。即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80元,租用地下车库(车位)每车每月最高300元。对已购买车库(车位)的小区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住宅小区的业主交了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次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临时进入居民小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内)最高收取10元。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在线留言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