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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业须限时向业委会移交账本

时间:2015-07-04 09:15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_  点击: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记者陈珂

  近日,武汉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连发两文,明确在小区业委会成立30日内,物业必须全面移交公共收益账本、小区资料、资产及资源等明细。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拒绝向业委会移交上述资料。

  与此前的物业管理条例相比,这两份文件首度明确了物业需向业委会移交的内容和期限及移交程序。

  截至6月底,武汉1800多个具备条件的小区,已基本建立业委会。

  物业“交底”要全面

  据了解,物业公司要向业委会移交小区竣工图、业主花名册等基础资料;移交公共区域的经营情况;提交公共收益财务报告,并将余额移交给业委会。另外,物业公司还应从办公区域中腾退至少15平方米空间,作为业委会议事用房。“也就是说,物业应将小区运营情况,全面准确移交给业委会。”武汉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

  如果业委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决定更换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撤出前,应将公共收益余额和收支账目,提请业委会确认,并在小区公示后再移交给业委会。如果业主大会同意由新物业公司代管,也可将账目移交给新物业公司。

  物业代收须单独立账

  对于业主最为关注的公共收益,文件明确,在业委会成立前,由物业对这部分收益代收代管,且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收支情况单独立账。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包括公共场地车位租金、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等。

  公共收益每年要公示

  按规定,业委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由业委会自行管理,接受全体业主、社区和街道的监督,也可通过合同约定委托物业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物业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比例。

  同时,业委会、物业每年要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账户在小区内公示。

  由于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主要用于小区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养护,及用于业委会工作经费等。

  对逾期不移交公共收益的,由房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拒绝接受整改的物业公司,将依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计入物业信用档案。同时,业委会还可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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