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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1-07-29 16:49  来源:沧州晚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沧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扎实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就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沧州市区严格管理区包括以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的主城区区域为中心,以渤海西路—新安大道—307国道—枣乡大道—海河西路—307国道南绕城—经八路—沧州北绕城公路—渤海东路为边线的内侧所有区域。
 
  二、严格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及其他成年犬肩高(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45厘米(含45厘米)的大型犬禁养。但中华田园犬、拉布拉多、金毛、哈士奇、边境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史宾格、萨摩耶等8种犬可以饲养。
 
  三、严格管理区内,不得在居民区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等地上、地下公共区域、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养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
 
  四、严格管理区内,禁止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有固定场所以及圈养或者笼养设施,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记、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条件,建立登记档案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五、在严格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年检制度,犬只出生三个月后未经免疫、登记的,不得饲养。
 
  六、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家属住宅区除外)、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城市公园、广场、封闭式景区和海水浴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
 
  (二)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应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并使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犬绳(链)牵引犬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应当携带必要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依法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养犬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此“通告”,自觉遵守《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公安机关将会同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巡查、检查力度,对逾期未处理的禁养犬只予以收容,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收容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违法的养犬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城管局12319,农业农村局2068110,市场监督管理局2103551
 
  沧州市公安局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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