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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调整物业费、停车费收取标准

时间:2016-02-04 12:08  来源:蜂巢物业网  作者:_  点击:
  蜂巢物业网讯 1月28日,三河市物价局联合房产局下发文件,就2016年三河市物业费、停车费收取标准作出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物业费收取标准
 
  三河市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供暖换热及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在上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

供暖换热及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

电梯运行维护费            

一级

1.50

0.10

0.15

0.30

二级

1.30

0.10

0.15

0.30

三级

1.10

0.10

0.15

0.30

四级

0.80

0.10

0.15

0.30

五级

0.60

0

0

0

 
  (二)IC磁卡收费标准
 
  IC卡(磁卡)工本费最高按15元/个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利用IC卡(磁卡)等方式管理销售水、电、气、热等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免费为业主提供IC卡(磁卡),不得向业主单独收取工本费或者押金。物业企业应按人口向业主免费提供单元门出入所用IC卡(磁卡)。人员出入居住区所用IC卡(磁卡)和车辆出入所用IC卡(磁卡)可按上述标准收取工本费。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三)装修垃圾清运费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装修垃圾清扫运输的,可向业主收取最高4元/建筑平方米的装修垃圾清扫运输费,下浮不限;由业主负责装修垃圾清扫运输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扫运输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代收最高4元/建筑平方米的装修垃圾处置费,下浮不限,用于装修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四)停车费收费标准
 
  文件规定,三河市小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规定
 
  (一)小区楼单元内的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已纳入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收取公共照明费用。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得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许可证工本费、灭火器租赁费、灭火器使用费。
 
  (三)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性质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四)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活动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同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或调整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征求业主意见,依据廊坊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规定(修订)〉的通知》(廊价经费[2014]88号)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三、物业服务收费法规
 
  (一)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函[2011]18号;
 
  (二)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4]12号;
 
  (三)关于印发《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价经费[2014]159号;
 
  (四)关于调定三河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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