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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2025)

时间:2025-05-26 11:58  来源:秘书处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增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健全信用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适用于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河北物协)物业服务企业会员及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非会员及从业人员参照本规约执行。
 
  第三条 本规约由河北物协负责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及管理。
 
  第二章 基础规范
 
  第四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动接受和服从上级及属地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具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求,努力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公平、 诚信的原则下开展经营和服务,依法年检和纳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业主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自觉服从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并接受政府、业主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各项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企业内部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体系,责权明确,实施企业标准化管理及品控管理,账目清晰,档案齐全。
 
  第七条 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贯彻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决定、规则。积极参与协会的诚信建设工作。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信为本、加强团结协作,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逐步创建并完善自身企业文化,传播行业正能量,引导企业新发展。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践行社会责任,配合国家、省、市、县(区、市)、街道做好民生保障和应急响应;积极参与骑手友好社区建设,畅通配送服务“最后一百米”;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美好家园、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章 物业企业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注册、新取得物业管理项目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进驻物业项目,并做好相关资料及物业服务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和交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服务对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合同内容,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的制定项目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依法经营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不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通过各种途径告知业主公示内容,方便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滥用、挪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并协助业主依法开展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公共事业单位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未经授权,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可能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和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良好的专业形象参与竞争,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树立品牌。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商业信誉、泄露其商业秘密,不围标或串标,不以不计成本的压价方式、无原则的承诺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员工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理需求。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护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隐私,不得利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多形式安全培训和实战化应急演练,确保员工掌握基础安全技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设备设施,特别是电梯、消防、供水供电、系统等实施监控及保养的工作人员,严格按国家相关要求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未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约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设施、物业服务必须的相关资料,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对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积极组织员工参与行业技能评价和技能竞赛。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涉黑涉恶、欺行霸市、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十一条 物业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应参照本规约处理,也可请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第四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物业从业人员要注重仪容仪表、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树立和维护物业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形象和物业服务企业声誉的言论,不得损害行业和企业利益。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服务技能水平,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和技能竞赛。 
 
  第三十七条 高低压电工、电梯安全管理员、中央空调运行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均须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供水管理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
 
  第三十八条 物业从业人员要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报事报修等事项,不得推脱敷衍。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泄露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业主信息。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收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通过合法手段解决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纠纷,不得与其发生肢体冲突。
 
  第五章 规约施行
 
  第四十二条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会是本规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约。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规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规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规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四条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内部协调,正确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对行业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调查研究、会议研讨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定期组织物业服务相关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督本规约的实施,对违反本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可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
 
  (二)内部通告;
 
  (三)曝光;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六)建议取消行业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评选的参评资格;
 
  (七)取消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的达标示范活动的参评资格。
 
  第四十七条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严格遵守本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如下激励措施:
 
  (一)内部表彰;
 
  (二)公开表彰;
 
  (三)出具资信良好的证明;
 
  (四)优先推选参加行业相关评选活动;
 
  (五)优先推选参加物业项目的投标。
 
  第四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规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规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 规约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为推进本规约的执行,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主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信息。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本规约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适时修订,并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于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规约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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