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维修产生坑洼导致业主受伤,物业是否应当担责?
案例简述
2023年12月份左右某热某公司对xx小区D07号楼路面挖沟维修供热管线,柏油路面挖开后因为处于冬季没有恢复路面,于2023年12月13日用混江沙对路面进行了填平,并放置非固定的锥形桶,某物某公司也对上述路面加放几个锥形桶并设置警示牌。上述回填路面是该小区的车辆及行人出行的通道,经过一段时间通行车辆等的碾轧,导致路面不平,形成坑洼之处。徐某是xx小区的业主,2024年2月15日22点左右,案涉路段停有车辆,徐某回家经过该路段时摔倒,随即被送至吉林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右侧内踝、腓骨远端骨折。徐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行右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24年3月2日出院,总计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23,401.28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某物某公司对徐某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受伤地点系某物某公司服务的小区内部道路,某物某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内部道路具有管理责任,负有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的义务。某物某公司未在坑洼路段边缘设立警示标志,在案涉路段存在坑洼,能够通行的好路段狭窄的情况下,某物某公司未对停放在此处的车辆进行管理。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案涉路段人行道亦被多辆不明车辆堵塞,致使可安全通行范围更加狭窄,某物某公司对徐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路段的情况,其在行走在该路段时应更谨慎小心。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对于徐某摔倒的损失各方当事人均过错,结合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某热某公司对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某物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