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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物业未公示收费标准为由而拒付物业费?

时间:2025-07-14 15:56  来源:法眼集团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为物业公司,被告郑某系丙小区某幢某号业主,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A物业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但被告从2022年1月1日起无故拖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截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2536元,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有三:一是开发商移交丙小区给物业时配套不齐全、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小区功能欠缺。二是开发商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1.2元/m2收取不合理,且未在小区公示,对其不产生效力。三是原告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同时,被告郑某接房时签署了《丙小区提前装修业主承诺书》《装修承诺书》,承诺遵守《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各项规定,且按照1.2元/月/m2交纳了3个月物业服务费,本院对被告郑某辩称原告A物业公司未公示收费事项及标准,其不知晓要交纳物业费的意见不予采信。
 
  法眼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A物业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上述小区的全部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原、被告双方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在业主接房时签署了《丙小区提前装修业主承诺书》《装修承诺书》,承诺遵守《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各项规定,且已经交过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下,其以物业未公示收费事项及标准对其不产生效力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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