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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因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涨价拒交物业费败诉

时间:2015-12-04 08:58  来源:解放网  作者:_  点击:

  空调能源费涨价,物业费相应上调,一承租商户认为物业公司单方提高收费标准,程序不合法,故拒绝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承租商户应支付物业公司某时段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差额及物业费、电费共计2.6万余元。
 
  2000年1月1日,物业公司受聘于开发商管理浦东某商务大厦,双方曾约定,如物业管理费中空调能源费用发生调整,受聘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2007年8月,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购入商务大厦一建筑面积144.38平方米房屋。当年11月,供热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对成品油的价格上调,对空调能源费也提高了相应单价,物业服务费由20.70元/平方米/月上调为24元/平方米/月,新的物业管理费价格次月起实施,物业公司在实施之前通知了业主。2014年12月,因进出口公司拖欠相应物业管理费差价及物业费、电费,经物业公司催收未果,故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
 
  在法庭上,进出口公司辩称,此前物业公司收取其物业管理费,发票并未注明收取的是部分物业管理费,故若存在差额,物业公司理应于2007年12月始就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及时提起诉讼,故部分时段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能因为空调能源费单项涨价而提高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且其单方涨价未经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系程序不合法。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遵守约定。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该大厦进行管理,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商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负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进出口公司作为业主应按核定标准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
 
  经立信会计事务所对涉案大厦空调能源费进行鉴定,每月每平方米上涨额超过3.30元,为此物业公司自2007年12月起将物业管理费由20.70元/月/平方米上调至24元/月/平方米,依法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经查证起算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纳。现物业公司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因进出口公司对支付物业公司相关电费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照准。
 
  作者:陈琼珂
 
  原标题:空调能源费涨价 物业费相应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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