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在线 >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少年高楼坠亡母亲状告房产公司和物业遭法院驳回

时间:2015-10-10 09:31  来源:焦点乌鲁木齐站  作者:_  点击:

  对于母亲而言,失去了儿子是难言的心头之痛,但是痛失爱子的背后究竟谁该承担责任呢?昨日,记者从哈密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证据不足,痛失儿子的母亲陈女士状告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13岁的小西(化名)和母亲陈女士租住在哈密 市北郊某小区209栋3单元3楼,2013年11月11日8点左右,小西被发现坠亡在该小区209栋楼南侧地面,事后,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发 现,209栋楼3单元4至5楼楼梯中间有一窗户,该处北侧墙上有一梯子直通单元楼天窗。综合推断后,警方判断小西的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属失足导致高坠死 亡。
 
  看到刚上初二的儿子失足而死,悲伤的陈女士以通往楼房屋顶的检修口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为由,将所租住小区的建设单位恒安公司和小区物业管理人告上法庭。
 
  法庭上,恒安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该小区209栋楼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事发楼顶的照片等证据,以证明事发的楼房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法院审理后认为,恒安公司对小西的死亡确实不存在过错。
 
  而物业公司在法庭上也辩称,不能因未对天窗上锁,未采取防护措施就要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的辩由存在合理性,且小西高坠原因、从楼顶何处坠落,均为陈女士推测,无法认定该安全隐患与小西的坠楼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法官认为,受害人小西虽是未成年人,但根据其年龄也可预见其行为可能的有害后果,主观上具有过错,而陈女士作为小西的监护人,疏于监护,存在重大过错。
 
  公安机关已排除小西坠亡的刑事可能性,那么坠亡原因仅存在其自身故意或过失的情形。这两种情形下小西及其监护人自身都具有明显的过错。
 
  故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状告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在线留言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