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用户名 密码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在线 >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现房已交付物业 需按合同约定时间缴交物业费

时间:2015-09-01 11:52  来源:今日惠州网  作者:_  点击:

  黄小姐称,前不久她刚购买了金山湖片区浩盛嘉泽园(资料、团购、论坛)的一套房子,已经签了合同,但没有签过《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收楼,购房合同也还没备案,却被售楼小姐要求下个月交物业费。市民黄小姐很疑惑,“这样合法吗?按理来说,应该是收楼之后才交物业费,哪有连楼都还没收就交物业费的?”
 
  对此,市发展和改革局解释称,经过了解,黄小姐购买的房子是现房,开发商已经把房子交付物业管理。根据《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买受人(业主)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另根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业主)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尽管黄小姐还没收楼,但开发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楼,业主也应履行合同的约定,缴交物业管理费。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议黄小姐先查看 《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如对收费仍有疑问的,可拨打惠城区物价局电话2386453咨询、投诉。但如果市民购买的是预售房,根据相关规定,缴交物业费的时间应当在收楼之后才进行。
 
关于我们  协会动态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在线留言  管理入口 
opyright 2010-2020 河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25151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2084号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