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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聘保安” 物业来担责

时间:2015-06-13 09:34  来源:常州日报  作者:_  点击:

  本报讯许多小区都是业主自治的。那业主委员会招用的保安,是否与业主委员会存在劳动关系呢?昨日,天宁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业主委员会没有用工资质,无需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赔偿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差11050元。

  2014年3月,市民老赵在天宁区一小区做保安,每天工作八小时,月工资1700元。工作了大半年后,老赵因生病需要手术,提出辞职。病好后,老赵想起他所在的物业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须支付双倍工资。据此,去年11月,老赵向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3月至10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须支付的二倍工资补差11050元,仲裁委支持了老赵的要求。

  “用人的是业主委员会,和我们物业公司一点关系也没有啊。”这家物业公司觉得很冤枉,于今年2月向天宁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属业主自治,他们物业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其中明确约定现场用工、人事(包括所产生的工伤及劳动争议纠纷等)、公共能耗、设备及公共关系等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从招聘至离职,老赵的手续都是在业委会办理的,工资报酬也由业主委员会发放,物业只是协助工作。这二倍工资补差,老赵应向业主委员会主张。

  “我是物业招聘的,保安服是物业发放的,工作证是物业发的,工资每月是从物业处领取的,我怎么就不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呢?”对物业公司的否认,老赵觉得不可思议。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的民间性组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且,老赵工资均由物业公司发放,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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